商州法院:无证售油=踩法律红线!危险作业罪面前无“生意”可做
2024年6月4日,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,以4000元价格购入95号汽油约550升(单价7.2元/升),同时花费1500元购置油罐、小型加油机等设备。随后,其驾驶面包车将汽油及加油设备运至某老年公寓院内存放,称供自己及亲友使用,期间却将部分汽油对外出售,非法获利1506元。 2024年6月21日,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,前往该老年公寓院内查处。现场查获作案面包车、油罐、小型加油机,以及剩余的134.11升汽油。经抽样送检,该汽油样品符合《车用汽油》95号技术要求规定标准。而经专家评估,该加油场所已构成重大安全风险。值得注意的是,该老年公寓内居住着49名老年人和20名职工,如此危险物品置于人员密集场所,潜在风险巨大。 商州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赵某某未经依法许可,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、储存的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,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。鉴于赵某某在人员密集的老年公寓储存危险物品,且涉及危险物品数量较大,情节较为恶劣,法院当庭作出判决: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作业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;其违法所得1506元依法予以追缴;扣押在案的油罐一个、小型加油机一台、汽油134.11升,依法予以没收。 法官特别提醒,非法出售汽油等危险化学品的行为,不仅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,更存在巨大安全隐患,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。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切勿心存侥幸,触碰法律红线。 法条链接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【危险作业罪】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 (一)关闭、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、报警、防护、救生设备、设施,或者篡改、隐瞒、销毁其相关数据、信息的; (二)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、停止施工、停止使用有关设备、设施、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,而拒不执行的; (三)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,擅自从事矿山开采、金属冶炼、建筑施工,以及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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